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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 远程医疗大放开 海南实行分级管理

时间:2018-06-12     

为进一步落实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提升基层医疗水平,使群众能在基层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促进远程医疗健康有序地发展,日前,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确保在远程医疗中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根据《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由申请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同实施完成。远程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海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远程医疗网络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目前已运行的远程医疗系统包括:海南省远程会诊系统、海南省高端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和海南省远程病理诊断系统。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远程医疗网络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将市县远程医疗网络应接入省级远程医疗系统。

海南省级远程医疗系统向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放。海南省卫生计生委鼓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城市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省外医疗机构向省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EMR)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等在远程医疗服务中的互联互通作用。

据悉,海南省疑难复杂病例远程会诊中心设在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负责全省疑难复杂病例会诊工作。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和天津市胸科医院则是与省卫生计生委签约的省外远程会诊定点医院。

《规范》提出,已接入省级远程医疗系统的医疗机构可接受其它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网络使用申请;拟加入省级远程医疗系统的医疗机构可经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网络接入申请,接入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根据《规范》,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申请方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省内医疗机构之间利用省级远程医疗系统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以在系统内填报多点执业备案表,报送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备案;医疗机构不能利用未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名词解释:远程医疗,是医疗机构之间运用远程通信技术、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技术,采取视频、音频、数据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医学检查诊断、病历分析、疾病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等医疗服务。

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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